2018年1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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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7〕1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就业转型,稳住就业基本盘,提升就业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速和发展模式,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统计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围绕推进铁路网、公路网、航空网、水利网、市政网、能源网、信息通讯网等基础设施“七网同建”,推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新兴产业“七业同兴”,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呼包鄂协同发展等战略,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引导劳动者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大数据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等)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扩大就业容量。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引导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知识产权局、内蒙古国税局等)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一)支持新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给予一定奖补支持。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二)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影响以及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体系研究,探索新业态下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关系等保障措施。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互联网+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办、工商局等)
  (二)发展创业载体。加快众创空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实施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到2020年,力争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各地可将具备条件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全区推广“自治区‘四众’创业市场”试点建设经验做法,营造众创、众扶、众包、众筹助推创业的良好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首次创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选择部分盟市开展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内蒙古国税局等)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模式,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责免责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开展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充实创业发展资金,将创业大赛表彰奖励纳入创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适时设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四、抓好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就业创业工作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动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基层就业促进、权益保护六大行动落地见效。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力度,继续统筹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旗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地税局、团委、残联、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二)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企业分流人员,要实施就业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就业需求和就业去向,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分流人员自主创业的,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分类组织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三)推动农牧民转移就业。依托省际、盟市际劳务对接平台,拓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渠道,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有序输出。创新农牧民工技能培训方式,实行累计培训课时,农牧民工利用闲暇时间参加技能培训,累计课时达到培训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牧民工创办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农牧业厅、扶贫办、内蒙古国税局等)
  (四)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实施就业帮扶行动,支持贫困旗县依托当地特色发展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农村牧区电商等,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对农牧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建筑业小微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稳定带动贫困户增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建立奖补资金,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定奖补。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支持力度,对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大力开展精准技能脱贫工作,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接受1次免费职业培训,并帮助其就业。(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实施分类帮扶,促进其再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建立跟踪回访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总工会、残联等)
  (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
  (七)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就业创业工作。强化政府引导与产业带动,拓宽民族餐饮、手工艺品加工、民族特色旅游等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优势就业领域,支持优势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吸纳就业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和就业创业项目等方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委等)
  (八)缓解困难地区就业压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落实国家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等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任务较重的地区,组织落实京蒙、冀蒙等省际“劳务合作暨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框架协议”,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对钢铁、煤炭、煤电等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待岗职工多、就业门路窄、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有组织地开展去产能富余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深入贯彻“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理念,推动构建自治区职业培训联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免费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将就业创业服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提升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自治区级集中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网站、“草原智慧就业云平台”、12333热线、“人才驿站”、微信、自助终端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到2020年,推进“人才驿站”进入300个社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管理局等)
  (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区域、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招聘活动及中介行为,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快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市场环境。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力争到2020年,重点培育20家有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打造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残联等)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二)狠抓政策落实。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等)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等)
  (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可采取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政策、熟知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为自治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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