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农牧场办
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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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17〕1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7号)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重要性
    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是伴随国有农牧场的开发建设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的弊端日益凸显。近几年,各地区都在积极减轻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负担。但目前国有农牧场仍然承担着大量应由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承担的办社会职能。沉重的办社会负担导致农牧场运转困难。只有推进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将办社会职能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相分离,逐步将办社会所需开支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实行社会职能统一管理,才能使国有农牧场降低经营成本,才能集中精力和有限资源发展主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国有农牧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周边地区实现均等化,确保垦区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步骤,加快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
    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明确要求,从201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牧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目前,时间过半,但任务落实进展缓慢,甚至推不开。各盟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内农牧规发〔2017〕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必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快制定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本盟市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细化2017年、2018年改革工作步骤、路线图、时间表,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改革工作台账。明确牵头单位,组织工作小组,深入农垦各国有农牧场尽快完成对办社会职能情况的全面调查和摸底算账工作,抓紧梳理汇总办社会职能机构清单,对每个国有农牧场、每项社会职能逐个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明确改革办法和时间节点。
    (三)审核认定办社会职能费用。各盟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的费用、历史债务进行审核、甄别和认定,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属于纯政府职能要尽快剥离,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道路建设等;属于市场化的职能要实行市场化有偿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等;属于企业自身发展需保留的机构要管理好,政府要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管理职能。
    (四)抓好重点环节。妥善处理人员安置、资产移交、债务化解、经费保障及历史遗留等重点难点问题。
    (五)工作进度安排。
    1.2017年7月至12月,各盟市完成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完成对各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的摸底、梳理和登记造册。
    2.2018年,各盟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垦区、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支出、债务进行审核、甄别、认定,并明确改革的方式。落实好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完成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按照隶属关系,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盟市、旗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把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尽快组织开展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农牧业(农垦)、财政、编制、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垦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
    (二)切实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属盟市、旗县(市、区)承担。自治区在中央明确补助资金后,按比例制定分担办法。
    (三)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定期对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于工作进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督导后整改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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