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社会力量
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医疗发展新动能,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诊疗人次较目前增长10%以上,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竞争力明显增强,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1.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和发展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包括护理人员和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服务内容、签约履约和服务情况等纳入统一管理,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积极参与医疗联合体,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等形成深度合作关系,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发展专业化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专科、专业化医疗细分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相关专科及专业化医疗机构,有效扩大服务供给。引导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形成社会办专业化医疗服务优势。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面向一定区域提供相关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我区蒙医药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蒙医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医中医疗养院、传统蒙医中医诊所和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蒙医中医诊所和门诊部(蒙医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区、市)、跨盟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的蒙医中医门诊部和蒙医中医诊所,打造蒙医药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蒙医中医坐堂医诊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优势学科团队,瞄准医学前沿,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前沿医疗技术、高性能医疗器械标准化规范化应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服务,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整合,支持发展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加入远程医疗协作网。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推动体育康复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在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探索多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地区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8.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积极落实国家眼科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新型机构标准,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9.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制定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清理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投资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鼓励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公立医院举办的特需医疗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简化优化外资投资办医审批核准事项,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区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俄罗斯、蒙古国等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提升竞争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提升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蒙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发挥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等龙头蒙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主动开展蒙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构筑蒙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事办、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12.加强人力资源保障。调整优化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全科医学、儿科学、急诊医学等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实施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制定自治区具体办法,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及时向社会公开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适合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办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内蒙古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制。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推动社会办医资产证券化,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发展的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IPO上市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置入上市公司,畅通通过资本市场为社会办医融资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鼓励证券公司推出医疗服务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金融办,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17.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逐步实行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科技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依规惩处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盟市要按照本方案及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
(二)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要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