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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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18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环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估,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以下简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于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要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明确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期限,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5),并确保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同时,要对本地区所有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搬迁改造方案要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所在地政府的意见。搬迁改造方案在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四)强化搬迁改造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改造项目选址、审批、环保、安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发生。搬迁改造项目原则上应进入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工业园区集聚发展,严禁在列入城市搬迁方案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防止增加新的隐患。要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促进搬迁改造项目技术提升和转型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摸底评估阶段(2018年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情况、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1月26日前将摸底评估工作情况(包括附件1—5),2月25日前将本地区搬迁改造方案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25年10月)。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全面启动搬迁改造工程,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完善工作方案、按照实施进度计划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搬迁改造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各搬迁改造企业工作方案及时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报送本地区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11月)。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对搬迁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形成总结报告。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负责检查、推进各盟市、各部门、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协调搬迁改造的问题和困难,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用于危化品搬迁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搬迁改造。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新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提供土地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加强环保执法,综合利用环保“组合拳”,配合当地政府有序推进实施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其他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配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于2018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成立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组,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搬迁改造各项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搬迁改造企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评估结果,认真制定具体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和搬迁改造期限,分批分阶段落实好搬迁改造工作。
    (三)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搬迁改造,根据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四)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附件:1.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汇总表
          2.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异地迁建项目表
          3.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项目表
          4.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退出项目表
          5.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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