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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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12月)

    为推动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盟市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盟市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具体依据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原则。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评价原则。
    (二)具体实施。评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年度检查内容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每年3月1日前向盟市级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印发年度评价指标体系、任务分工及书面通知。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查自评。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所承担的教育职责,对应任务分工分别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
    (四)对盟市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盟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对旗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抽选4个盟市级人民政府和一定比例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实地督查评价,三年为一个周期,覆盖所有盟市级人民政府和50%以上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程序为:
    1.盟市自评。
    盟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盟市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第三方监测。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4月中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3.实地督查。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盟市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督导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自治区检查组根据受检盟市自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报告和实地检查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评价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盟市级人民政府反馈。
    对未列入当年评价的盟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其自评报告以及第三方监测结果,对存在较大问题的盟市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过程性督导。
    (五)整改落实。
    1.限时整改。
    盟市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检查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2.发布年度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盟市级人民政府自评情况、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报告、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评价报告,报请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3.形成年度自治区自评报告。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综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形成年度自治区自评报告,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五、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履行教育职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监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全区教育发展情况,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六、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国家对自治区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并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及各盟市党委、盟市级人民政府,作为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个周期督导评估结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盟市级人民政府、成绩突出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盟市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附件:1.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2.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附件1
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盟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盟市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实施盟市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切实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前向盟市级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及书面通知。
    第八条  盟市级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盟市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4月中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随机抽取自治区督学组成自治区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检查组根据盟市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评价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盟市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  盟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盟市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评价报告,报请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有关评价内容和标准要求且加权分数≥85分的为优秀;基本达到有关评价内容和标准要求且60分≤加权分数<85分的,但在某些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尽快加以改进的为合格;主要工作和主要指标达不到要求且加权分数<60分的为不合格。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盟市党委、盟市级人民政府及组织部门,作为对盟市级、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个周期督导评估结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盟市级人民政府、成绩突出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盟市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盟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整合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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