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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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
(2017—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振兴发展蒙医药,推动蒙医药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意见》《“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蒙医药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蒙药材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制定本计划。
    一、行动目标
    发展壮大蒙医药医疗、预防、养生、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养老、旅游及产业体系,加强特色优势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升蒙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传承创新,推进蒙医药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7年至2022年)。将蒙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研究扶持政策措施,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抓好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
    (二)评估完善阶段(2023年)。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蒙医药发展情况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中期督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完善促进蒙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至2025年)。各地区、各部门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巩固成绩,全面实现蒙医药振兴发展。
    三、重点任务
    启动10大行动,实施30项工程。
    (一)蒙医药管理机制完善行动。
    1.蒙医药管理体系健全工程。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配齐蒙医药专职管理人员。合理确定各级蒙医医院的规格及待遇,各级蒙医医院与同级人民医院同等级同待遇。(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蒙医药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蒙医药综合监管和审评审批能力,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设立蒙医药监管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实蒙医药专业人员,完善蒙药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条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蒙药种植安全追溯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
    (二)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3.蒙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蒙医医院作为重点民生工程进行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配置和信息系统标准化配备和建设,建成区域蒙医诊疗中心。盟市级蒙医医院须达到三级甲等、旗县级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级蒙医医院力争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完成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二期工程和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新大楼建设。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优先办好蒙医医院,每千人口蒙医中医床位数要达到1张以上。未单独设置蒙医医院的地区,在中医医院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合理确定蒙医内设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蒙医药信息化能力建设工程。建立自治区蒙医药数据中心,构建涵盖蒙医药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继续教育以及蒙医药知识库、数据库等内容的信息平台。搭建蒙医药远程医疗、教育平台,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集成共享。建立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数据中心,构建涵盖蒙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智慧监管的信息平台,建立汇集蒙药产品追溯、药材种植(养殖)、市场流通、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企业及产品等内容的产业公共信息平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5.蒙医医院制剂能力建设工程。强化国家蒙药制剂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各级蒙医医院制剂室标准化建设,提升制剂室全项检验能力,支持应用现代化技术改良蒙药剂型和配制技术。允许取得制剂许可的蒙医医院配制使用蒙药制剂,鼓励每个盟市建立1—2个区域性医疗机构蒙药制剂配制中心,配制的蒙药制剂可以调剂到全区各级医院及基层。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蒙药制剂品种,无需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可配制使用,并按蒙药报销政策列入医保目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6.基层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旗县级蒙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医馆”建设,推进县乡村一体化蒙医药管理服务模式。支持三级蒙医医院对口帮扶旗县级蒙医医院,鼓励旗县级蒙医医院托管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嘎查村卫生室。支持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蒙医药临床优势培育行动。
    7.蒙医药特色优势专科建设工程。以现有蒙医药领先学科、重点学科为核心,打造区域诊疗中心。支持旗县级以上蒙医医院建立蒙医特色诊疗中心,提升临床服务和人才培养能力。在现有学科专科的基础上,再建5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个重点研究室、10个自治区领先学科、20个重点学科、50个重点专科和200个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开展“名院、名科、名医”及“名药、名方”评选。加强各级蒙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形成区域蒙西医结合急救中心,二级甲等以上蒙医中医医院要纳入当地120急救指挥系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蒙医药“治未病”能力建设工程。支持蒙医医院建设“治未病中心”或“治未病科”,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蒙医药“治未病”服务。各级蒙医医院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蒙医药医疗、康复、养生、保健项目融入居民生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具有蒙医药特色的治疗、康复、保健、体质辨识器械、疗术、教学等设备的研发和推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蒙医药康复治疗能力建设工程。盟市级以上蒙医医院建设蒙医特色康复示范中心和技术推广中心,加强蒙医优势病种的康复技术攻关。旗县级蒙医医院建设蒙医康复诊疗中心,开展康复服务,对基层进行指导。建立自治区蒙医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筛选制定并推广操作指南。加强各级蒙医医院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鼓励使用蒙医适宜技术,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蒙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行动。
    10.蒙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服务推进工程。鼓励蒙医医院提供科学、规范的蒙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挥蒙医药防治老年病的特色优势,二级以上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通养老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自治区支持建设3—5个蒙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每个盟市支持建设1—2个蒙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蒙医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医养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置蒙医诊室。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以蒙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1.蒙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发展工程。发展融蒙医药文化、特色疗法、博物馆展览、疗养、康复、保健及旅游于一体的蒙医药健康旅游,培育特色服务项目,打造特色旅游线路,将内蒙古建设成国内外知名的蒙医药健康旅游目的地。自治区支持建设5个蒙医药特色旅游示范区、10个蒙医药特色旅游示范基地、20个蒙医药特色旅游示范项目。(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2.蒙医药相关产业培育工程。推进蒙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发展药膳药浴及蒙药结合天然温泉浴等特色服务,研究开发蒙药材为基础的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绿色产品;综合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发一批基于蒙医理论的诊疗仪器与设备,推动蒙医药产业链延伸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蒙医药文化传承推进行动。
    13.蒙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保护工程。加强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蒙医药联合申遗,争取将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濒危的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和技术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蒙医药文化遗产聚集区实施整体性保护。支持100部蒙医药文献古籍的深度挖掘、整理、研究、翻译、出版。收集研究民间蒙医传统疗法,对其特色技术和方药进行机制研究。建立国医大师学术经验传承推广平台,开展第三批300位名老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不受继承学习培养前具有资格的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文化厅、教育厅)
    14.蒙医药传统文化传播工程。发掘蒙医药文化资源,建立蒙医药文化资源数据库,建设自治区级蒙医药博物馆。培养一批蒙医药文化传播人才,打造一批兼顾蒙医药文化展示、体验、传播的文化传播平台,编制一批高质量、多语种的蒙医药文化宣传读本、教材和音像资料,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要将蒙医药事业作为公益事业进行宣传。推动蒙医药传统文化和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蒙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5.蒙医药人力资源配置工程。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规定,合理核定蒙医医院人员编制。利用对口帮扶和县乡村一体化等管理模式,建立蒙医药人才向基层流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各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16.蒙医药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引进蒙医药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拔尖人才、学术骨干、团队及具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提高“国医大师”及国家级名老中(蒙)医药专家、学科带头人待遇。在自治区各类人才工程遴选中向蒙医药学科人员倾斜。启动“自治区蒙医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引进蒙医药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临床研究优秀学术领军人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卫生计生委)
    17.蒙医药人才培养工程。整合自治区蒙医药高等教育资源,筹建内蒙古蒙医药学院。支持内蒙古医科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通过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取得中医学(蒙医学)和中药学(蒙药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加强大中专院校蒙医药学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建设蒙医药高等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库,强化临床实训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大对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养培训和访学进修支持力度。加大国家级蒙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力度。落实为基层订单定向免费培养蒙医药人才优惠政策。健全蒙医药专业毕业生就业保障机制。(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蒙药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培养和引进一批蒙药药材培育、种植(养殖)、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检验检测、职业化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实用人才。推进蒙药师承教育,建立蒙药继承创新人才队伍,为蒙药产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七)蒙医药科学研究创新行动。
    19.国家级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程。依托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建设国家级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支持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或其附属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建设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国家级蒙药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蒙医诊疗特色器械研发基地,打造民族创新药物研制平台、蒙药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平台、内蒙古道地蒙药材规范化种植及标准体系研究示范基地。建设1—2个国家级蒙药研究工程中心、1—2个国家级蒙医药协同创新中心、1—2个国家级蒙医药重点实验室、5个自治区重点研究室、3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20.重大疑难疾病蒙医药攻关工程。依托国家级蒙医重点实验室、流派工作室、传承工作室,开展蒙医药医史文献、学术理论、临床基础、药材资源以及新药创制等研究。支持运用蒙医药传统研究方法结合基因检测、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蒙医药核心理论、治疗机理、药性理论、方剂配伍、复方药效物质等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开展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脾胃病、肾病、代谢病、心脑血管病、老年病、皮肤病、地方病、复杂骨折、颈椎腰椎病非手术疗法等的蒙医药防治专题研究。(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1.蒙药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建设蒙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蒙药技术战略联盟,筹建国家或自治区级蒙药产业孵化基地,形成要素完备、功能齐全、高效运转、市场化运作的蒙药技术创新体系。创建30家以上自治区级科研开发平台。(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2.蒙药新药研发工程。支持蒙医医院收集整理、研究提升和备案注册蒙药单方、验方等。鼓励基于蒙药秘方、名方、验方、经典方、科研方、医疗机构制剂等的新药研发和剂型改良,对30个疗效独特的蒙药制剂进行深度研发,争取15个品种进入临床研究。开展50个蒙药院内制剂的药效学评价和安全性试验。制定蒙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蒙医药标准体系完善行动。
    23.蒙医药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提升蒙医药标准研究水平,推动一批地方蒙医药标准提升为全国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加快新一轮蒙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使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财政厅、教育厅)
    (九)蒙药可持续发展行动。
    24.蒙药材资源保护工程。建立野生药材资源普查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调查机制、监测体系和预警系统。建立自治区级稀缺濒危蒙药材种质资源库、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体系和紧缺野生药材繁育基地,开展替代品研究。推进蒙药材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品牌保护,确定道地药材重点发展品种、濒危保护品种和重点种植基地目录。培育12个集中连片6万亩以上的区域性药材种植基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林业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
    25.蒙药材附加值提升优化工程。开展蒙药材终端产品开发和有效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制定蒙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和配方颗粒生产备案管理制度措施,推动蒙药配方颗粒研究,提升蒙药健康产品的应用范围和附加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
    26.蒙药产品改良提升工程。建立蒙药秘方、验方的挖掘整理、研究鉴定、专利申报等服务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扶持蒙药生产企业在保持蒙药特色的基础上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开发新剂型。启动重点蒙药品种和传统产品的二次开发,激活“休眠”“半休眠”品种。选择10—20个蒙药进行剂型改进、工艺提升和新用途研发。(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7.蒙药自主品牌培育推进工程。围绕现有蒙药品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支持优势资源投资或大集团化运作蒙药产业,在区内外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蒙药生产企业,加快蒙药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步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质监局)
    28.蒙药流通体系建设工程。推进蒙药材种植、产地加工、市场销售一体化产业服务,加快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鼓励药品流通(物流)企业调整优化经营模式和运营结构,合理布局网点,建立蒙药营销通道;支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零售药店设置蒙药销售专区或专柜,加大宣传力度;支持有实力的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和蒙药生产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建立规模化营销团队和物流基地,拓宽供给渠道。(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局)
    (十)蒙医药宣传及对外交流拓展行动。
    29.蒙医药文化传播推广工程。主流媒体设置专栏,制作蒙医药宣传片,宣传推广蒙医药文化、理论、医疗、产业、品牌、特色、疗术、疗效、科研团队、道地药材、重点企业(单位)等。举办“中蒙博览会—国际蒙医药高层学术论坛”等,鼓励支持蒙医药学科专家参加国内外学习、访问、讲学,推动蒙医药教学、医疗、科技、文化、产业等交融发展。(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30.蒙医药国际学术交流工程。鼓励各级蒙医医院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配备,拓展蒙医药医疗服务贸易领域。发挥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机构”的示范作用,推动在蒙古国建立蒙医传统疗术及体检中心。支持与蒙古国合作建立蒙医药研发实验室、蒙医医院和蒙药制药企业,在蒙医医疗服务、基础研究及新产品研发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支持在境外举办蒙医药文化巡展和科普宣传。(自治区外事办、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文化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蒙医药发展领导组织机构,研究提出蒙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导行动计划推进进度。建立蒙医药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蒙医药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实化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自治区建立蒙医药发展信息季度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二)落实保障政策。
    1.落实蒙医药补偿政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推动基本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和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向蒙医医院倾斜。鼓励优先使用蒙药及蒙医传统方法进行治疗,并提高报销比例。在蒙医或蒙医中医医院就医,起付线降低20%到50%,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到20%。将符合规定的蒙药成药、院内制剂(包括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蒙药制剂)、饮片和蒙医非药物诊疗技术服务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争取将更多蒙药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2.实行差别化医改政策。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充分考虑蒙医药特点,提高蒙医传统诊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蒙药制剂价格;保留蒙药院内制剂和饮片加成政策,蒙药不计入药占比;在“农牧民健康小药箱”中加入蒙药品种;启动蒙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落实蒙医药专业人才招考取消报名比例限制;在公立蒙医医院人事薪酬改革和绩效考核中,对优先运用蒙医药诊疗方案和手段的岗位和人员,要在绩效目标考核中给予倾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3.扶持蒙药产业化发展。制定蒙药产业重点项目、特优产品经费支持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建立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和创新工作表彰奖励机制。扶持蒙药研发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进蒙药标准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并完善政府对蒙医药事业的投入政策。加大对公立蒙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投入,公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按规定予以补助。制定引导和激励蒙药产业发展和投融资政策,对有发展潜力的蒙药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用好用活现有国家和自治区支持蒙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蒙医药振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做大做强蒙医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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