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
你局《关于建立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7〕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效实施,全面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的总体指导,围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改革部署,研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市场监管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有关部门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在《规划》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工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地税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网信办,内蒙古国税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等36个部门组成。自治区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工商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规划》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陈 洁 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副召集人:林 涛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郑 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尚志强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吕金华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 张小平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杨 劼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巴根那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牟钟伟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
王树泉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公维春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张德成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韩树清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燕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根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郝庆文 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臧 俊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云挨厚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龚家栋 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李晓秋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张小勤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凤屹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丁礼冰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刘长在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庞亚民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银 德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朱俐萍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贾 莉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
杜培军 自治区网信办副主任
刘晓辉 内蒙古国税局总会计师
黄 勇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 鹰 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良勇 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
李京阳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金明 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
王鑫惠 内蒙古证监局副局长
刘 甄 内蒙古保监局副局长